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人才兴校战略,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学历学位结构,加强高层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对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择优推荐,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教师进行培养,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必须在编在岗;院聘人员申请提升学历(学位)的,就读期间终止合同关系,毕业返校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为稳定教职工队伍,鼓励支持教职工攻读定向培养(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优先支持报考国内高水平院校;报考攻读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严把握,原则上只支持报考攻读国(境)外知名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且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内外学历学位。原则上不支持攻读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公派外出提升学历的除外。
第六条 根据离校学习时间不同,学习类型分为不脱产、半脱产和全脱产。学习类型经学院审批后不得私自变更。申请提升硕士学历学位的,原则上只能申请不脱产学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报考的学科专业,须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与本人现从事的工作一致或相近。
第八条 申请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优秀、业绩突出。近3年来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且无Ⅰ级教学事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及其影响期内,不得申请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九条 申请脱产和半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主管部门备案的进校时间的次月起算);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须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在校工作满2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在报名前向所在部门递交《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及从事博士后研究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日常表现,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力量等情况,经系部党政联席会或职能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在所在部门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将《申请表》交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涉及出国(境)提升学历(学位)的,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入学前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完成学院审批手续后,方可报考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五条 未按程序报批的,学院不予出具任何与报考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有关的材料,也不予签署培养协议。不批准提升学历学位的,不兑现相应的待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福利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学院对申请提升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表》交组织人事处按程序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未就读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第四章 学习期限
第十八条 提升博士学历学位的原则上须在就读专业的正常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
第十九条 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需延长时间的应向学院申请,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其中,提升博士学历学位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一年一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后不再办理延长学习时间手续,必须回学校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提升博士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与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定期保持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组织人事处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教职工在离岗前,必须服从部门工作安排,不得拒绝承担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半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出学习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请假外出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全脱产和半脱产请假外出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学院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返校上班的,须经学院批准同意。全脱产和半脱产请假外出学习期间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培养单位或专业。擅自变更的培养协议作废,全脱产和半脱产请假外出学习期间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应参加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学习汇报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半脱产和全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计算年平均授课时长时扣除离岗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学院保留组织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不得转出。就读学校因管理需要,要求考生提供人事档案的,学院协助提供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不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财政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半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学习期间和因客观原因经学院批准同意离岗延长学习期间,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停发请假外出学习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申请全脱产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学习期间和因客观原因经学院批准同意离岗延长学习期间,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停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 学习期间和因客观原因经学院批准同意离岗延长学习期间,学院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未取得高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用在专业技术7级岗位上三年。三年后按实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结合学院岗位空缺情况予以聘用。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学制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详见附件2)。
(一)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或与专业相关论文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参考《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水平期刊目录(试行)》(黔交职院〔2023〕43号),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独立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10万字以上(专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兑现奖励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及相关学术成果材料,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照相应类别奖励金额区间的最高线、中间线和最低线兑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应类别奖励金额区间最低线的80%兑现奖励。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延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延期1年按照总奖励金额的90%兑现,延期2年按照总奖励金额的80%兑现。
第三十六条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但未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的,按照总奖励经费的60%兑现奖励。
第三十七条 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现奖励,并承担相应后果。
(一)未在正常学制内(提前毕业除外)以及学院批准的延长学习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奖励,同时须返还全脱产或半脱产请假外出学习期间学院已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未经学院批准,个人擅自更换培养单位或专业的;
(三)经学院批准提升博士学历学位,但由于个人原因未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或培养协议明确不予兑现奖励的。
第三十八条 提升硕士学历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不涉及任何费用报销和奖励。
第八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起,在学院服务至少满8年;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自培养单位同意出站返校工作起,在学院服务至少满3年。提升博士学历学位后又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服务期累计计算,即在学院服务至少满11年。就读博士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期之内。
第四十条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不满服务年限离校的,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半脱产学习的以2倍数额退还学院已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奖励经费。
(二)全脱产学习的以4倍数额退还学院已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奖励经费。
不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返校工作不满服务年限离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学习期间向学院提出辞职或调出的,必须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同时应以4倍数额退还全脱产或半脱产请假外出学习期间学院已支付的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或调出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在学院工作,其中一方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到学院工作,未满服务期提出辞职或调出的,因人才引进安置的配偶应同时辞职或调出,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上级组织安排的提拔、交流、调动,导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笫四十四条 正科级及以上干部提升学历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要妥善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业关系,连续离岗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应辞去所任职务。
第四十五条 因处理个人事务导致不能按时毕业的,学院不予批准延长就读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计算在就读时间之内。因病休学并能够提供三甲医院有效证明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可批准延长就读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六条 半脱产、全脱产学习的应按审批表或协议约定时间在外学习,原则上不得提前返校。因提前返校上班影响正常毕业,导致奖励经费发放额减少或不能兑现的,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四十七条 半脱产请假外出和全脱产学习期满,须按时返校到组织人事处报到,返回原部门工作。不按时返校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提升学历学位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应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等证件当月,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材料等交组织人事处入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已按《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黔交职院〔2021〕43号)文件规定提升学历学位教职工,仍按原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执行。黔交职院〔2021〕43号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黔交职院〔2021〕4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上级部门及学院相关政策规定,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附件1:
相关概念界定
1.国内高水平院校:主要指985高校、211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专业。
2.国(境)外知名大学:主要指欧美国家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知名大学,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认定。
3.学习类型:不脱产指在学习期间不脱离学院工作岗位,在寒暑假请假外出学习累计不超过6个月;半脱产指在学习期间一部分时间在学院正常工作,一部分时间请假外出学习(请假外出学习时间不超18个月);全脱产指完全脱离学院工作岗位外出学习。申请就读类型为不脱产,在学习期间请假(包括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出学习超过6个月不满18个月的视为半脱产;申请就读类型为半脱产,在学习期间请假(包括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出学习超过18个月的视为全脱产。
4.正常学制:指培养单位当年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基本学制;国境外培养单位规定弹性学制的,弹性学制的中间时间视为正常学制(例如弹性学制3-5年,学院认可的正常学制则为4年)。